目前,石家庄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既然是改造,肯定会涉及房屋拆迁。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被拆迁房屋未登记的问题,如房屋权属登记的结构和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同时也存在房产登记备案不全、建设年限和使用性质不全、房改登记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等问题,给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带来困难。这样,正确处理房屋产权登记与拆迁补偿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拆迁工作与产权登记
拆迁律师提示:
城市房屋一般登记后,新增住房必须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权证,房地产权证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改变房地产用途和出租房屋进行了限制,并明确规定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这就明确了在拆迁中,只有持有合法房屋权证的房屋才能得到补偿。房屋补偿评估和产权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并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而建筑面积、用途、建筑年限,房地产的结构等重要因素应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求确定,如何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取决于房地产证上登记的内容。根据登记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土地用途等情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评估。产权证登记不规范对拆迁补偿的影响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必要要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法律依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产权登记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在拆迁工作中,房屋的实际面积往往大于或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面积,而产权许可证的面积往往大于或小于房屋的实际面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范围、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形态建造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拆除时不予补偿;需要变更《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变更《建设规划许可证》。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误的,应当申请测绘,并按测绘面积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改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问题:房改房产权登记面积一般小于房屋实际面积,这也就给予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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