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发他人文章是否侵犯其著作权
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在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转载者要尽到以下注意义务:转载时须注明原出处及原作者姓名,且不得侵害原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如果原作者在作品中注明“不得转载”,那么其他用户就不能进行转载。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二、转发文章仍然侵犯肖像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转发文章用于商业用途是侵犯肖像权的,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只需要看转发的文章是否用于商业用途,是否有利益可图。而如果仅仅只是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软件来发个类似说说的文章,但是其目的并不是牟利,这是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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