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析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四种公司清算程序。四种形式具体如下:
其一、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其二、公司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其三、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其四、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按照《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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