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今年当兵有什么政策
1.年龄和学历要求
(1)男兵应征报名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年满18至22周岁(即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生的青年);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年龄放宽至24周岁。
(2)女兵应征报名对象是: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参加今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202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报名,这也是女兵首次征集往届毕业生)。
2.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要求
军人是一份特殊的职业,担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对应征青年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有较为严格的检查和考核程序,其中,身高:男青年160cm以上、女青年158cm以上为合格;体重:从去年开始采用体重指数(BMI)来衡量,在标准范围内为合格;视力:今年对视力标准有所放宽,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度数不超过600度为合格;其余体检项目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3.一年两征
(1).上半年春季征兵工作,男兵报名截止时间为2月20日,女兵报名截止时间为2月15日,3月中旬新兵起运,3月底结束。
(2)下半年,男兵报名时间为4月1日至8月15日,女兵报名时间为6月26日至8月15日,9月中旬新兵起运,9月底结束。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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