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在婚前所拥有房产所取得的拆迁款项是否可与配偶共享,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此种情况是无法单独进行分割的。
依据法律,在婚姻关系开始前已经确立存在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演变而转变成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同财产。
若是在此过程中,婚前的房屋并未发生任何扩建或修缮行为,那么在获取的拆迁安置面积也未超过原先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时,我们可以确认其仍然属于婚前所拥有的财产,仍然应视为该方个人所有财产,而不可由其配偶进行权益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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