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松山区10户农民投诉称:2005年初,从赤峰某种子有限公司购买的28桶兴农新黑四五寸胡萝卜种子,种到地里后,后期发现田间出现较多的抽苔开花株,收获期发现根形与种子桶上装潢广告标识的根形多数不符。且收购商收购时发现肉质根的根心多数为黄心而不是红心,因而拒收。致使10户农民种植的28亩胡萝卜被撂在地里无人购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0户农民消费者到松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2005年9月16日,松山区消费者协会委托赤峰市种子管理站予以进行田间质量鉴定。
根据兴农新黑四五寸胡萝卜包装桶上标注的质量标准及装潢广告标识和产品介绍的1、纯度≥97%;2、圆柱形、根形整齐均一;3、红皮,红心率高的标准。该品种果实为圆柱形,红心占有率仅为27.87%,没有达到包装桶上标注的纯度≥97%的最低质量要求,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种子。消协根据检测报告进行了调解,经营者一次赔偿10农民消费者经济损失22400元。
案例点评:
宣传不实,容易诱使消费者上当,使消费者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对利用广告进行商品和服务虚假宣传的行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该种子经营者虽然没有通过媒体宣传,但包装的标示也是一种对消费者的直接宣传。这种行为,经营者不仅仅对消费者造成了侵权,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国家行政法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罚又赔,才能对不法的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该案维权成功最重要的一环是消费者保留了相关的证据,使消费者协会依据法律和鉴定结论有效地对消费者进行了保护。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