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股权是否承担债务
1、股东以股票质押为债务担保的,以质押股权的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质押人是第三人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有哪些
影响
1、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
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
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
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2、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
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n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全文5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