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公司的债务是否应归质权人所有?股权质押公司的债务与质权人无关。《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质押期间质押产生的孳息(包括股票股利、股息等)应当与质押一并质押”,因此,配股不属于孳息。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一并购买质权。出质人不购买,存在价差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二是股权质押申请条件企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股权行业作为质押,由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管理;
4。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够按时还本付息;
2。股权质押行业由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管理;
3。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何解决股权质押公司的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情况进一步确定,并非所有公司都是一样的。股权质押公司的责任应由质权人承担或质权人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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