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阳中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因两个女儿未能向母亲尽孝,法院依法判决女儿定期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必须常回家看看,每两个月内至少要去看望妈妈一次。
家住界首市的王某快80岁了,有三个女儿。十几年前,丈夫去世,此后,王某一直和小女儿生活在一起。
2014年,王某因赡养问题将三个女儿诉至界首市法院,要求三个女儿均尽赡养义务。王某表示,小女儿自1996年至今一直对自己呵护备至。另外两个女儿,却让她感到心寒。自己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需要另外两个女儿也尽赡养义务。
界首市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仍由小女儿照顾,长女、次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王某200元赡养费。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自己年事已高,应当由三个女儿轮流赡养。
阜阳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要求三个女儿轮流赡养,符合老年人想念子女的正常精神需求。但王某的小女儿自1996年至今一直赡养母亲,对王某的生活习惯已相当熟悉,若经常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老人的晚年生活,因此,仍应由小女儿照顾王某。老年人不仅应获得具体的物质需求、生活保障,更需要精神慰藉,子女对父母的忽视、冷落,是对父母最大的伤害。与王某分开居住的长女、次女,除应支付必要的赡养费外,还应经常看望、问候老人。
近日,阜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长女、次女除了定期向王某支付赡养费外,至少两个月内要看望王某一次。另外,逢端午、中秋、重阳、春节、元宵等重大传统节日及王某的生日,必须看望王某,每人每次看望,需奉送不低于200元的礼金或同等价值的礼品。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看望父母,是做人的基本伦理。这或许是世界上最心酸的一道计算题:这辈子,还能陪父母多久。
子女赡养父母、对父母尽孝,是中华传统文化提倡的道德风尚,更是一种法律责任。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与老年父母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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