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
时间:2023-04-21 19:03:42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如果的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果还未转移,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或是尽快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如果出现出借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或进行其他减损自己财产的行为时,这时出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即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实施了放弃债权、处分财产等行为;借款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已经生效;借款人的行为造成出借人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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