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居住权系由房屋所有权人所设定,若子女未为其父母设定居住权,则父母无权享有该项权利。
然而,作为子女,他们有义务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在父母需要赡养的特殊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子女房屋的法定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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