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乃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授予设立的,倘若子女未能为其父母建立居住权制度,那么他们的父母将会失去享有该居住权益的机会。
然而,尽管没有实际拥有居住权,作为子女仍然需要承担起孝顺父母的义务。当涉及到对父母的赡养问题时,子女的住房就会自然地赋予其父母法定的居住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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