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在一般情况下也能办理解决赡养纠纷的相关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赡养纠纷诉讼由被告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金蝉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且如果被告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等情况下,还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赡养纠纷的成因
1、农村中部分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认为老人吃、住、病都要花钱,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这种观念目前在一些农村较为盛行,甚至在某些地方沿袭成为一种习惯认识。如之前我院就一起赡养案件在当地农村开庭时,据该村村支书介绍,不赡养老人在该村较为普遍,大家对此甚至已经司空见惯,起诉到法院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2、分家析产引发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农村老人多在子女成家后主持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给自己预留后路,而把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实际状况及老人主观上的因素等影响,难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不平均或财产争议,这种状况极易引起日后在赡养问题上的矛盾。如我院受理的刘振玉老人诉其子赡养一案,其四个儿子在答辩中均提出:兄弟分家时,父母给其分配的财产较少,因此,应少尽赡养义务,由此导致四人均拒绝尽孝。
3、受旧的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农村老人往往只将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而忽视了女儿的赡养义务,造成子女间籍口拒绝承担过多赡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重男轻女现象在农村更为严重,父母往往认为女儿、女婿是外人,供养老人应该由儿子负担,导致子女之间互相推拖发生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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