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九级人大代表。
分别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
三、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
六、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
七、乡人民代表大会;
八、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
九、镇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1.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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