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某人蓄意引发火灾而导致财产损失,则其应负有赔偿之责。
2.当某人在利用火源过程中因过失或疏于管理以及违背职责等原因引发火灾时,应由相应存在过错责任的人员负担赔偿之责。如存在财产所有人同样具备过错因素的情况,可适当降低对失火者所负责任的要求。
3.对于因自然灾害等无法预料及抗拒的力量引发的火灾事件,若无任何过错方,则应由财产拥有人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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