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的必要程序和步骤是什么?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活动中,建设单位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建设用地上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以下程序。1。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执行证明。核实无误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2。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公告拆迁决定,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三。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自愿补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项平等协商,签订合同。4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拒不迁移的,被迁移人可以申请强制迁移。强拆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出具拆迁验收证明,然后组织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提前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不提前拆迁将严重影响被拆迁人的生产经营。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具备搬迁、过渡条件,申请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过渡房,被拆迁人有房但不搬迁,有房可住。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拆迁人申请先予执行,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担保方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资金,必须提供相当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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