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伤害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2、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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