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3-05-08 09:34:33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转让、赠与,海域使用权依法继承、遗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等原因造成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遗赠海域使用权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书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证;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有效法律文书等>(三)通过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应当提交原批准海域使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依法需要缴纳海域使用费的,提交海域使用费缴纳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海域使用权制度(一)有偿使用海域权和无偿使用海域权根据海域使用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分为有偿使用海域权和无偿使用海域权。为了保证海域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建立海域经济补偿机制,实现国有海域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避免海域的过度无序使用,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即,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必须上缴财政。但是,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并不排除特殊情况下海域的无偿使用。国家从有利于发展海防、管理和公益事业的大局出发,规定部分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如1。海域军事利用。公船专用码头海域使用。利用海域建设非商业性航道、锚地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海域用于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打捞等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海域使用权按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后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前者是指使用人直接从国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其取得途径有两种,即申请审批和通过法律行为(如招标、拍卖等)取得。后者是指因与他人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或者依法转让、继承而取得海域使用权。继承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是来自国家,而是来自其他民事法律主体。(3)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水产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和管道海域使用权等,根据海域的不同功能,海域使用权可分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水产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根据海域的性质,可以分为内河使用权和领海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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