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的部分公司仅是证券商的一种。所谓证券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经纪为其核心业务的商事主体,它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合伙和个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个人与合伙组织不能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竞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2、证券交易所是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所谓集中竞价是指所有证券经纪商、自营商主要集中在这个场所通过竞争的方式,从事证券的代理或自营买卖活动。
3、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
4、证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参与交易,除了提供服务充当交易组织者的角色,还需执行法律法规赋予它的一线监管职能。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两个,分别在上海与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证券交易中心,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注册人民币1000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第二家证券交易所,筹建于1989年,于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营业。
这两个交易所开业以来,不断改进市场运作,逐步实现了交易的电脑化、网络化及股票的无纸化操作。目前,这两个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品种有(A股、B股)、国债、企业债券、权证、基金等。截止1997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有422只(包括A股及B股),市价总值为9218.07亿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有399只(包括A股及B股),市价总值为831
1、17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国际通行的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1.组织并管理上市证券;
2、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3、办理上市证券的清算与交割;
4、提供上市证券市场信息;
5、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其业务宗旨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权利,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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