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如果是公民,还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如果是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另外,还要提供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文件材料。申请人有代理人的,还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很简单,主要说清楚三项内容:
一是申请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二是行政复议请求,比如说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赔偿损失等。
三是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说明受到损害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复议的条件?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对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因此,行政复议程序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一般条件
一般条件是指不管提出何种复议请求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普遍适用于任何复议案件的条件。一般条件主要有以下五项:
①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即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明确指出是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意味着复议活动无从进行。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即申请人必须明确提出要求复议机关保护自己哪些具体权益和提供哪些具体救济。指出自己的权益遇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些伤害,有哪些证据材料。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的复议主张,事实根据则是支持其复议主张的材料,这是复议申请必备的条件。
④属于复议范围的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同时申请复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机关无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关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条件有特别规定的,应从这些特别规定。
(2)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又称申请期限或申请时效,申请时效是对申请复议时间的限制,超过申请时效,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时效主要是为了促使申请人尽快行使复议申请权,以利于复议案件的处理和行政秩序的稳定。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时效可以分为一般条件下的时效和特别规定的时效两种:
①一般条件下的时效。一般时效是指为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的申请时效。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时效为60日。原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一般时效为15天,考虑到期限太短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权,故《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申请时效。一般时效的计算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定途径或方式,准确地获得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且了解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主要标志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形式的行政处理文书的送达。同时,关于一般时效,《行政复议法》废止了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短于60日的规定,只有当其他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仍然适用该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为5日,海关法规定的申请期限是30日,这些短于60日的复议申请期限,将因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而失效。
②特别规定的时效亦称特殊时效。特殊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专利法》第43条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也就是说,如果单行法律规定有超过60日申请复议期限的,则适用该申请期限,否则,一概适用一般时效。
(3)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当然,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但无论是书面的复议申请书还是口头申请,均应符合诉状的一般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以及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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