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能否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可以要求。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二、抽逃注册资金构成要件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主体
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二)主观方面
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三)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四)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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