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提出离婚要求,而女方持保留意见,可考虑通过深入深入的协商与对话尝试修复关系。
如男方态度坚决,这可能源于其在情绪状态不佳或某些情况下的一时冲动。
为了防范于未然,采取法律措施以稳定婚姻,防止出现因误判冲动所导致的短视的离婚决定,已经设立了离婚冷静期的准则。
自婚姻登记机构接到协议离婚的申请之日起,在长达三十天的时间内,这段时间被视为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男女双方都有机会通过积极地交流与沟通来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与矛盾。
倘若任意一方可对离婚决定持反对立场,则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待冷静期结束后,在期限到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若夫妻双方通过有效化解分歧,并没有再次提交离婚申请的,那么便会默认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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