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法院判定离婚的根本依据是确认夫妻之间的情感已经走向彻底破裂。
若当事人,尤其是想要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的一方,应该极力搜集和整理出可以证明夫妻间的情感尚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相关证据。
在此过程中的核心要点在于,如何客观理性地评估和理解夫妻感情是否确已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需要从多个角度斟酌和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婚姻基础的稳固程度;
其次是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联系情况;
以及导致离婚的因素究竟为何;
再者,要全面剖析夫妻关系目前所处的现状;
同时,也要认真思考和评估这对夫妇是否还存在任何改善甚至和好如初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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