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男)与谭某(女)1999年结婚,2001年谭某生一男孩。后吴某发现谭某与一男子从婚前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吴某向法院申请进行,法院通知谭某后,谭某拒不配合。对吴某的申请如何处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如果谭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的规定,推定男孩非吴某亲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亲子关系不能适用推定,因为适用推定事实上就是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违反了自愿的原则,有可能侵犯人身权。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失之偏颇,应当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来综合判定。
第一,如果子女在存续中出生,只要父母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即应视为婚生。目的在于安定身份关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进行。
第二,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第三,亲子关系的推定仅适用于非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父母一方否认,但既无其他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因亲子关系的缺失而无法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而影响了社会安定与进步。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才适用亲子关系的推定。
就本案来说,男孩出生于吴某与谭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既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谭某又不予配合,因此,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以谭某不予配合为由推定与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男孩应视为吴某亲生。
男方如何在离婚诉讼中争取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都是离婚案件中备受关注的东西,那么离婚时男方该怎么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一般而言,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概率大些,但是男方还是很有机会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具体可以作如下说明,欢迎大家浏览。
诉讼时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现代的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2、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3、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其他方面:
1、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3、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5、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不能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另外,父母其中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应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男方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证明自己是能够给孩子带来较好的成长环境,并且能够和女方进行对比,体现优势。总之,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就越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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