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枣庄市夫妻投靠落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枣庄市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条件
符合投靠配偶落户条件的人员
三、枣庄市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材料
1、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关系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派出所盖章的原始户籍底卡复印件、单位盖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是农村户口的,由迁入地村委会出具同意落户介绍信和村委会民主议定书(未婚子女可随迁;禁止城镇户口的一方向农村投靠
4、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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