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民结婚前个人拥有的公司股权,倘若在婚姻期间,这些股票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并非由当事人人为操作而生成,那么法庭将会认定这部分资本增值得不到配偶的分享,而是应当归属为个人所有。
然而,假如在离婚时,股票的利益是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运营和管理行为引发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将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即配偶有权在此情况下要求对账户中的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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