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关于护理期间的归属问题,须参考病人伤情做出决定。而这一护理期限的确定原则是:
应计算至使受害者重获独立生活能力的时候才停止。若受害者因身体残疾无法重新获得独立生活能力,那么便可参照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标志性因素,推断出合理的护理期限,然而,这个期限的绝对长度不得超过20年。超过预设的护理期间后,如仍需持续护理照顾的话,受伤者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法院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应根据案情理性地做出裁决,责令赔偿义务人全额支付相关的护理费用长达5到10年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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