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3、债的标的为可分。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一、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是:
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
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生活关系而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义务是同一项债的内容(如你享有的债权与负担的将建筑设备交付对方的义务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因此,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则不发生留置权。事实上,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对此已作了明文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共同借款人没借可不可以要求方面承担责任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依然要还款,因为只要签署了共同借款的合同,那么贷款发放成功后;不管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借款人未使用,都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必须依据当初签订的合同办事,否则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三、共同借款人只起诉一人之后是否可以再诉
1、共同借款人只起诉一人之后可以再诉,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如果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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