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的权利或义务仅在债务人自己承担的部分内产生,对于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按份之债的权利或义务仅在债务人自己承担的部分内产生。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按份债权有哪些特点?
按份债权是指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或者承担债务时,债权人以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为限,就该财产享有的债权。按份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 财产性:按份债权是以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为限,因此其债权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而非人身性的。
2. 份额性:按份债权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时,债权人以该财产为限,就该财产享有的债权是份额性的,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份额与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份额是相对应的。
3. 双重性:按份债权具有双重性,既是物权,又是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优先受偿,并且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还可以就债务人提供的财产进行追偿。
4. 负担性:按份债权具有负担性,即债权人需要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时偿还债务。
5. 法定性:按份债权具有法定性,即按份债权是法律所规定的债权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按份债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份额性、双重性、负担性和法定性的债权形式。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或者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享有的债权是按份债权。
按份债权具有财产性、份额性、双重性、负担性和法定性。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或者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享有的债权是按份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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