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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有哪些成立要件

2022-04-14 398人已浏览
  • 陈志荣律师

    陈志荣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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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具体如下: 1、债务的一方是两人以上,在大多数人的债务中,无论债务的一方是大多数,还是债务的双方是大多数,都可以设立按份债务; 2、支付必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债务的发生必须基于同一支付原因,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的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务承担等债权转让也可以发生按份债务; 3、债务的标的物可以作为债务的标的物支付,可以分为几个支付,不损害其价值。在给付为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可分的;在给付为行为时,该行为必须分解为由几个人完成的行为; 4、当事人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时,几个债权人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几个债务人按一定份额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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