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江西省南丰县桑田镇肖坊村在20年前与村民签订了一份期限为50至100年的承包合同,但最近却要反悔,4月22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驳回了村委的诉讼请求。
肖坊村(原名肖坊大队)在1984年1月15日,与南丰县桑田镇肖坊村肖坊小组村民方泉明签订了一份红纸书面合同,约定肖坊大队将大桥头上的一块面积约3亩的沙洲地,承包给方泉明种桔树,承包期50至100年,承包费200元。经过方泉明20年的努力,现桔树已经进入丰产时期。今年二月份,肖坊村群众找到方泉明,说合同到期了,要求归还。方泉明说红纸合同规定了承包期是50到100年,不同意归还。群众认为真的合同是用信纸写的,承包期只写了20年,该红纸合同是假合同,而且国家规定承包期只有15年,合同约定为50到100年不合法。双方的纠纷先经过当地乡政府的调解无效,最后肖坊村将方泉明告上法庭,强烈要求方泉明归还土地。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方的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的书证(红纸合同),因而对原告关于承包期限为20年的证据不能采信。
至于50年之100年承包期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地等承包期应更长一些”;同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下发的《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指出“耕地承包期可延长至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以前只要是按规定承包的,期限即使长于三十年,也继续有效。
因此,原被告约定的承包期在当时来说虽然偏长,但并不违反农业承包政策,是不违法的,原告方以当时只允许承包15年,约定承包50年至100年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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