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有哪些
时间:2023-06-03 14:45:41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宪法的原则

资产阶级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社会主义

(1)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也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4]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宪法的表现

成文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

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

创造

在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

宪法的运行

(一)制定宪法

1.制宪权与制宪主体

制宪权,即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2.制宪机关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的制宪主体。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3.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

(5)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二)修改宪法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

1.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各国宪法规定不一,有些国家的宪法甚至没有规定。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各国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既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3)无形修改。无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在我国,宪法的无形修改主要表现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发展,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及时适应这种变化了的情况,而宪法的有关条文却还并无改变。

2.宪法修改的程序

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五个阶段,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这些程序。

(1)提案。

(2)先决投票。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的程序。

(4)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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