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享有显著的优越地位。
抵押权,作为一种特定属性的物权形式,赋予了其无可比拟的优先效力。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为了确保借款债务的有效履行,借款人或第三方债务人可以选择不对其名下的任何财产进行实际的所有权变更,而是将这些财产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抵押,从而进一步的强化他们对这些财产所享有的权益。
倘若在此后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无法全额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发生了符合双方预设条件的实现抵押权的法律事件,身为债权人的一方便有权立即对这些已抵押过的财产实施优先受偿权。
因此,无论何时何地,当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产生冲突时,抵押权都能以其特有的优先性,毫无争议地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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