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权利人进行追认的,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无权处分合同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就他人权利标的所签订的处分合同。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权处分合同是什么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才能有效。出卖人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无处分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1.无处分权合同的首要生效条件是无处分权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此时被代理人的追认是;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4.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还需要根据合同效力规定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得仅以此情形认定合同无效,这类无处分权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并且没有违反合同的效力规定的,就会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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