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合同最终经过处分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签订合同后获得了处分权的,则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处分人既没有事后获得处分权,合同也没有被处分权人追认的,则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物权善意取得该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善意取得该物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是遗失物被善意取得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什么叫善意购房
购房者购买房产时,不知道房产出售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就叫善意购房。善意购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即不知或者不应知对方是无权处分);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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