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实施岗位调动并降低员工薪酬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类似的岗位和薪酬变动实质上是对现有劳动合同中所包含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在劳动者权益受到如此程度的调整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务必与当事人进行深度的商讨和理解。一经达成共识,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修订原先的劳动合同,否则,在未得到劳动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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