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单位效益不好,单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全额由职工自己垫付,退休前死亡自己垫付的养老保险国家有无明确支付方法?
答:根据目前的规定,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退还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金额包括利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一并退还个人缴纳部分和利息,也就是说只退计入个人帐户的钱,进入社会统筹的不退。象你们的这种情况,企业应当缴纳而无力缴纳,在你们同意的情况下,借钱给企业缴纳,这就转变为个人与企业的债务问题,应属民法调整范围。这种情况对于职工来说不太有利。
因企业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或改制而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为了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期付款。
对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清欠确有困难的,企业应缴部分按规定给予核销,个人帐户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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