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一、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养老保险发放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凭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养老保险手册,领取4000元丧葬费和4000元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的余款。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一次性继承或分期继续领取至满10年保证期;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
参保人员死亡返还在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中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额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期间的全部个人缴费部分。需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供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
未到退休年龄不幸去世,养老缴费的个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返还!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在职期间因故死亡的单位职工,其养老保险金只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所有本息,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全部储蓄额的8%计算。
死者家属应先到所属辖区的县级社保中心申报登记科领取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申报表,然后持该申报表到死者生前单位盖章。
全文5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