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合伙人的投票机制有哪些
1、平均表决权制,也就是一人一票制。
2、分级表决权制。根据所在的合伙人的级别的不同,享有不同的表决权。同一级别的合伙人的表决权相同;
3、特殊表决权制。即规定某些合伙人享有高于一票的表决权。在目前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中,完全按照创收多少来确定拥有票数多少的事务所还很少见,能够见到的主要是根据资历和一些综合因素确定哪些合伙人拥有高于一票的投票权;
4、股份表决权制。即按照建所时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行使相关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二、股东表决权的限制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2、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3、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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