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须按规定填开近日,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龙华税务分局对一家外资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15万余元的运输发票未按规定填开,已抵扣的1万余元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因此,该企业一次损失1万余元。
据龙华税务分局税务人员反映,有相当部分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有的运输发票货物名称、数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等没有填写,有的只填写收货人名称或只填写发货人名称等等。据不完全统计,该分局已查出类似问题的运输发票一大批,涉及交易金额4200多万元,进项税额近300万元,并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填开的进项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为此,龙华税务分局提醒纳税人:向运输公司索取运输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发票是否按规定填写,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12.12陈俊峰,刘国海,徐景文,陈大元
全文4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