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局代开运输发票因填写资料错误(应该在委托方,误填写在收货方),需将原发票退回税局,重新开具,请问还需要再交纳一次税金吗?
【答】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款未付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所有联次的原件退还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税务机关收到后,应说明作废发票原因作附件,在原开具发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除《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外,还应对其他代开发票的全部联次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作废发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作废以前年度的发票,由代开票部门在系统内作废发票后,把纳税人交回的发票联次与申请资料(如重新开具发票的,还要与新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一起装订,统一归档备查;
2、如果作废当前年度的发票,在原开具的整套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与发票存根联一起装订保存。
(二)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其代开发票无法退回的,纳税人应提供收付款双方确认并盖章的书面确认证明及原代开发票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单位盖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申请代开票纳税人送交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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