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委托方全称(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委托事项:为实施项目,现甲方在红线范围内实施拆迁,并委托乙方对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依据有关评估规范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委托合同。
2、甲方义务:
(1)甲方在签订本委托合同之日起的日内,向乙方提供拆迁评估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评估对象房地产的建设批准文件、拆迁红线范围、丘号图、查产资料、冻结范围及其它相关已调查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评估费用,其标准按宁价房[2006]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居住房屋为元/平方米,非居住房屋为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源评估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总计评估费用人民币
元。甲方在签定委托合同后日内,应向乙方预付评估费用的20%,因面积、性质或用途改变等原因产生评估收费差异的,最后按实结算。
(3)甲方应协助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告示及提供相应资料,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场所。
(4)甲方自收到乙方评估报告后的5日内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5)对于被拆迁房屋用途和面积不明确的,甲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在乙方提交每户报告5日前,书面提供给拆迁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依据。
3、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宁房拆[2003]378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宁房拆[2004]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接受甲方委托实施拆迁评估工作。
(2)乙方在接受委托,取得相关资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力在日内,按拆迁红线内的评估范围进行现场勘察,于年月日前交付拆迁补偿费用评估概算正式报告。
(3)在该项目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对于相关资料齐全的被拆迁房屋,乙方在日内向甲方出具每户评估正式报告。
(4)乙方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乙方应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做出书面解释或说明,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拆迁工作。
(6)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情况、资料以及对评估结果保守秘密。
(7)该项目评估一旦结束,乙方应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该项目总评估正式报告。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有违约,违约一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二、房屋拆迁评估的依据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1、拆迁当事人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2、受托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3、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4、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5、评估报告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部门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6、复核、鉴定申请。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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