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罪、受贿罪、侵占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执行期不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执行期未超过五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五)个人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任免,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由于经理与公司存在聘任关系,公司与经理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请求解除聘任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当事人有不负责任的理由而必须解除合同外,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当有法律原因终止任命时(如经理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公司与经理之间的任命关系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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