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争议事务的律师费用,通常是由委托律师的一方独自承担。然而,仅有在特定情形下,律师费用才有可能由诉讼的败者来负担。这些特定情形包括如下几种:1.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比如交通事件引发的索赔、医疗上的争端、人身侵害等涉及人身权益的案子;还有就是法律援助性质的案件,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另外还包括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案件以及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撤销权和实现担保债务的案件;接着就是网络侵权相关的案件以及商业仲裁的案件。2.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明确表示在未来发生诉讼时,败诉方将承担律师费用,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对此予以认可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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