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五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区)、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五保对象在镇(区)定点卫生院就医时,免付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五保对象在市级公立医院就医时,免付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住院时,按普通床位减半收取床位费。
第二十二条办学单位应免收五保对象中孤儿的九年义务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书(学)杂费;对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资助;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有关部门、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
第二十三条五保对象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给予援助。
第二十四条五保对象死亡,市殡仪馆凭民政部门签发的《五保供养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免收火化费。
第二十五条五保对象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进入全市各公园门票免费;
(二)进入绿色世界、可园、抗英馆、海战博物馆门票免费;
(三)进入市各博物馆、展览馆门票免费,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免费;
(四)在市、镇(区)体育中心游泳馆(池)对外开放期间,白天免费进场游泳;
(五)免费使用全市各公厕;
(六)在全市各邮政局(所)、电信局(所)汇款取款、寄取包裹、订阅报刊以及使用电话、拍发电报等享受优先服务;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相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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