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是什么?各国学者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于所有权转移的观点;第二类是基于债务担保的观点;第二类是基于所有权的特征。在所有权转移理论的基础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理论,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这种观点是德国、日本和台湾的普遍看法。另一种观点是“部分所有权转移说”,认为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支付买受人价款后,部分所有权也将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人与买受人享有同一物份。基于债务的担保功能,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质权说”,认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与质权的性质相同,买受人因交付标的物而实际取得所有权,而出卖人仅保留标的物不占有的特殊性质的质押,用于担保未付的债权价值。第二种是“担保物权说”,认为出卖人通过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来保证价款的足额支付。此时,出卖人手中的所有权实质上是实现债权全部价值的担保物权。这一理论被德国民法理论界广泛采用。三是“担保物权说”,认为所有权的保留实际上是担保物权的保留,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是对所售货物的担保物权的设定。根据所有权的特点,有两种学说:一种是以英美法系区分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法定所有权理论。也就是说,出卖人保留的是法定所有权,其目的是保证价款的支付。买受人不履行债务的,可以按照法定所有权收回标的物,是标的物的法定所有人;受益权随着标的物占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付款后取得合法所有权。另一种是有限所有权理论,认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是有限的,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自己的价款得到支付,这与担保物权的其他功能是一样的。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人的地位与担保物权人的地位明显不同。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来看,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也是期待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将对物的占有转移给对方,但在另一方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下的生育转移法律制度之前,仍然保留该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是通过延迟所有权的转移来保证出卖人的付款请求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根据其自身的要求,其设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以担保为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产生债权的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具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已经转让保留对对方的所有权。任何一项要素的缺失都不能有效地产生所有权保留。本文认为,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合同中是否存在产生债权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保留所有权条款纳入合同的方式与其他合同条款纳入合同的方式是否有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必须明确纳入保留所有权条款。在这个问题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术观点并不一致。今天,通过这篇文章,我相信你一定很清楚。如果我们的交易完成了,我们就不能直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我们必须等到交易完成。我们有这个权利,我们必须使用它。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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