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4-22 05:50:21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各国学者真可谓众说纷纭,百家争鸣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学说是立足于所有权转移的角度;第二类则立足于债的担保的角度;第二:类是立足于所有权的特性。

立足于所有权转移的学说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说”,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此观点为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另一种观点是“部分所有权转移说”,认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同时,随着买受人各期价金的给付,所有权的部分也随之移转于买受人,从而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拥有一物。

立足于债的担保功能的角度,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是“质权说”,认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的性质与质权的性质相同,买受人实际上已因标的物的交付而取得了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只是用以担保没有清偿的价金债权的不占有标的物的特殊性质的质权。其二是“担保物权说”,认为出卖人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为手段来担保其全部价款得以清偿,此时出卖人手中的所有权实质上是其实现全部价金债权的担保物权该说为德国民法理论界普遍采用。其三是“担保权益说”,认为所有权保留事实上是担保权益的保留,卖方保留的所有权就是在出卖的货物上设定担保权益。

立足于所有权的特性,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法定所有权说”,该观点采自英美法上“区分所有权理论”。即出卖人所保留的为法定所有权,旨在担保价款获得清偿,其于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定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为法定所有权人;而实益所有权则随着标的物占有的移转同时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因而享有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待价款清偿后再一并取得法定所有权。另一种是“限制所有权说”,认为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为受到限制的所有权,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确保自身价金的清偿,与其他担保物权功能并无二致。惟就法律观点言之,所有权人地位与担保物权人的地位显然不相同,就当事人主观意思言之,卖方保留所有权之目的亦在于期望得以所有权人的地位行使权利。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设立要件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因此,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设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缺失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有效设定所有权保留。本文认为,在这三个要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产生债权的合同中是否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与其他合同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是否存在区别?关键中的关键就在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入是否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地区的立法与学术观点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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