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的;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以拒绝承担。(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不离家前夫讨"过门权"胜诉
一对夫妇离婚后仍住在一个宅院里,因院子的大门在里面上锁后只能在里面打开,而前夫又经常晚归,时间一长,不耐烦的前妻拒绝为晚归的前夫开门。前夫不得已将前妻告上法庭。11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决前妻必须保障前夫的通行自由。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的张某(男,50岁)和薛某(女,56岁)原是一对夫妻,今年5月份,两人因感情破裂,经解放区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由于两人都没有离开原住房的意思,协商后,西边一间住房归张某所有,东边一间归薛某所有。
离婚后,张某经常早出晚归,只有薛某打开大门,张某才能进屋。时间久了,薛某就不耐烦了,并拒绝为张某开门,双方常为此发生争吵。后来,张某将薛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原是夫妻关系,虽然现已离婚,但作为居住在一个宅院里的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薛某不让张某从大门通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文9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