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境中,我们遵循惯例,即若前任配偶在离婚之后所欠之债,您作为原配并不具有偿付该债务的义务。
然而,若是离婚之前产生的负债,且此笔负债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促进共同生产经营的可能,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订立的,那么此时您有可能须承担起偿付这部分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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