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中止的情况:
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二、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三、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四、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六、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八、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一哪些?
《民法典》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视,在此总结一下,至少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2、有劫持、胁迫可能的;
3、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
4、有急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5、子女反对探望或探望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探望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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